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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万元货物托运被骗领,5倍运费费赔偿货主
作者:ywh 来源: 阅读次数:5929次 发布日期:2011年9月09日

  6.8万元货物托运被骗领,5倍运费费赔偿货主,详细资讯请阅读惠州人才网提供的下文。

  惠州一企业将价值6.8万多元的电线交由货运公司托运,发货后50件电线被人骗领。近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货运公司惠城区鑫宏达物流按5倍运费赔偿货主1850元。
  
  对质:托运单传真件发送者成谜
  
  惠州市汇龙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称,2010年8月31日,该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价值68008元的电线产品共计50件,交由位于惠州市金泽物流园的鑫宏达物流代理部办理托运,约定运费370元,到达站为广东恩平。双方在托运单上特别注明,鑫宏达物流要等到发货通知后才能发货。但之后鑫宏达物流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将货发出,且不核对收货人的任何身份资料,导致其托运货物被人骗领“蒸发”。汇龙通公司要求鑫宏达物流赔偿其托运货物损失68008元。
  
  而鑫宏达物流辩称,2010年9月3日,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要求发货,随后鑫宏达物流收到汇龙通公司的传真,传真内容为这批货物的托运单,并注明可以发货,其恩平货运部在确认收货人“肖志刚”身份证并签字后给予发货,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托运单上有约定,未参加保险货物如发生丢失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汇龙通公司应对其货物不购买保险所产生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物流公司未核实身份应担责
  
  庭审时,鑫宏达物流向法院提供了托运单据、传真复印件、客户表等证据。经惠城区法院核实,鑫宏达那份上有“同意放货”字样的传真复印件上没有显示传真号码,而汇龙通公司持有的鑫宏达物流向其出具的托运单原件上并没有“同意放货”字样,与鑫宏达收到的托运单传真复印件不同。
  
  惠城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鑫宏达物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运送货物的义务,没有认真核对提货人肖志刚的真实身份,也没有提取肖志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判决其按照托运单中的约定赔偿运费370元的5倍即1850元。
  
  汇龙通公司不服判决,目前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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