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出纳员需要注意的方面
出纳员必须由具有财会专门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担任,只有这样,他才会清醒认识到会计核算所涉及的数据与数据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勾稽关系,这种勾稽关系是会计核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明白了这一点的出纳员会自主地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业务规范范围之内,不敢存有贪婪之心在。目前很多中小企业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出纳工作,这实际上不仅是对企业不负责,而且也是对被任用的财务会计人员不负责任。
企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相容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约束。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债权务账户的登记是两个不相容的岗位,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以便建立起内部的监督控制制度。对此,我国各种法规和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A.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B. 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C.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有关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对出纳员的岗位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就是为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制度,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存款账户和债权债务账户经常要发生钱款的相互划账。出纳员既存款的收支,又管理债权债务的往来登记,造成钱款收支和债权债务账户之间失去了制约,出纳员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利营私舞弊。
企业片面强调减少凭证流转环节而将不相容的银行存款登记和债权债务的登记交给出纳员一人担任,这在事实上使得不同岗之间、不同的经济业务环节之间失去了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为出纳员的贪污公款创造了条件。如果企业将银行存款的登记和债权债务的登记分别设置成两个岗位,任何一笔款项的收入和款项的支付都必须经过两个人之手,在这两个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相互制约的机制,出纳员就不可能肆无忌惮地进行贪污了。多一层监督,少一分舞弊的可能,每个企业都应当重视这个道理。
目前在不少中小企业中,不仅出纳和债权债务的岗位不分,会计和出纳就是由一个人担任,出纳兼会计或者会计兼出纳,这样虽然节省了人员开支,但是对企业财产安全的威胁更大。试设想一下,从实际支出的成本来看,是财产流失的损失大,还是人员开支成本大,我想,每个经营者都应该会算这笔账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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