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金项链被盗销售员遭索赔的案例。
销售员沙某上班时间,她负责的珠宝柜台被人偷走价值16801.93元的金项链,结果其任职公司要求沙某按原价赔偿,后经劳动仲裁裁定要求沙某赔偿5040元。沙某不服,将公司诉至西城法院。
沙某是某商贸公司设在某商厦珠宝专柜的销售员。一天下午,两男子来专柜挑选项链。沙某说,当时柜台加上她一共有五名销售员,都没有发觉男子有可疑之处,结果交接班时,换班人员发现少了一条金项链。后经警方调取商场监控录像显示,项链涉嫌被上述两名男子盗窃。
商贸公司按照《员工工资公告》的规定,向沙某追赔16801.93元。沙某辞职,但仍被公司提起劳动仲裁,最终被裁定赔偿5040元。
沙某认为,“货品丢失”和“货物被盗”是两个概念,本案所涉及项链的遗失与盗窃犯罪有关,不属于“丢失”范畴,且她的劳动义务不包括“反扒防盗”的法定内容,遭遇盗窃也不是销售员能够防范的。沙某认为,公司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向犯罪分子追赔。
律师说法:商家追赔,要看销售员有无明显过错
近一段时间,商场、超市货品丢失,销售员被商家追赔的纠纷时有发生,引起了很多销售员的不满。那么商家到底应不应该向销售员追讨损失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戴福律师认为:商家追赔,要看销售员有无明显过错。
律师表示,商家向员工追赔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协议,但也要具体分析。“如果销售员有聊天、干私事等状况导致商品丢失,那么商家就有权向销售员追赔。”律师说,如果销售员有明显懈怠的表现导致商家受损,如把商品交给客人挑选,自己又去忙别的没有收回商品导致丢失,那么销售员必须为损失负责,不能因为文字概念而推脱责任,否则销售员都没有责任心了。但是,如果销售员忠于职守,不法分子却采用隐秘的作案手段,盗窃、调包商品,那么销售员是没有能力防范的,自然也就不该负责。事故发生时,销售员是尽责还是失职,应由商家负责举证。
通过这案例,销售员要切记在上班时间勿聊天或干私事的现象,以防出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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