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嫌故意使用错误的商品编码向海关伪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百事(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百事公司")及其2名采购员被广州市检察院起诉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4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百事公司")采购员黄某在审核百事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的应提交材料时,发现美国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中,可乐果提取物B所对应的商品编码,与百事公司此前向海关申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所对应的商品编码不符。黄某随即查阅了海关税则,根据税则中的描述,前述两个商品编码均是错误的,正确的商品编码则是另外一个。
检察机关称,黄某向时任百事公司采购主管的林某报告了这一情况。林某又如实向时任百事公司采购部经理的王某(另案处理)汇报。王某决定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编码向海关伪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为掩盖伪报走私的事实,逃避海关监管,黄某建议林某联系美国供应商,让其删除发票上的商品编码。经王某同意后,林某安排百事公司采购人员黄某某给美国供应商发邮件,联系删除发票中原来的商品编码,后美国供应商在发票中增列了百事公司此前向海关申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所对应的商品编码,其关税率为15%,而正确的商品编码对应的关税率是20%。
检察机关称,经统计,从2005年4月至2007年9月,百事公司共进口可乐提取物B11733吨,经关税部门核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1万多元。
检方认为,黄某、林某以及百事公司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广州中院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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