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依法追诉漏犯实现“三赢”,具体详情请阅读本文。
石鼓区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范庆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过程中,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追诉漏犯阳小国,最终两人赔偿被害人15.7万元,保障了被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009年8月4日中午1时,犯罪嫌疑人范庆军驾驶一台湘D10318号十通牌货车路过市107国道松木乡光明组地段时,因刹车问题到阳小国经营的国富汽车修理厂调刹车。在调最后一个刹车时,阳小国要范庆军给汽车刹车打气。范在未检查档位的情况下直接点火发车,造成汽车向前冲出一米远,将在汽车左后轮处观看师傅阳小国调整修理刹车的被害人何帅飞压死。因何帅飞系家中独子,母亲失去再生育能力,父亲因残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全家因此陷入极度悲痛和绝望之中。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虽当事人双方虽都有和解意愿,但犯罪嫌疑人范庆军无力全额赔偿,刑事和解陷入僵局。
承办人对案情和证据仔细分析后认为,阳小国在接受范庆军委托修理汽车时,未按照汽车修理相关操作规范操作,也未对修理厂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该院依法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诉犯罪嫌疑人阳小国。两嫌疑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5.7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也书面请求检察机关不追究范庆军、阳小国刑事责任,实现了“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