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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险缺位 广州暴雨致损超4亿
作者:Jane 来源:互联网 阅读次数:7340次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7日

  广州连日遇雨灾,水侵一事真是让各大车主望天长叹啊!严重导致巨灾险缺位,广州暴雨致损超4亿

  雨灾,又是雨灾!水浸,还是水浸!连日来的暴雨,令广州有车一族的市民望天长叹!

  5月6日至7日,华南地区出现大规模雷暴天气,广州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截至5月11日,广东保险业共接到与暴雨灾害相关的保险报案22211件,初步估计损失金额4.27亿元,其中涉及车险报案数18240件,初步估计损失金额1.7亿元。

  相关部门指示,按照“该赔的必须赔,可赔可不赔的也要赔”的原则进行灾后理赔,广州的保险公司将迎来理赔高峰。

  水浸车享特殊政策理赔

  “5·7”特大暴雨导致广州城1.3万辆汽车被淹,汽车还要不要成了车主们的难题。有汽修厂负责人称,部分水浸车的维修费用贵过新车。业内人士预计,广州被淹的汽车中有六七成将流向二手车市场。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讲,5·7特大暴雨令保险公司面临历史上罕见的车险理赔高峰。

  “5月30日前给予保险公司灵活政策,允许维修厂、4S店代车主理赔,同时对一些小额赔付允许现场现金支付,无须银行转账。”广东省保监局表示,“在定损理赔方面,一些保险机构实行大案处理专业化,小案处理标准化。一些保险机构对5000元以下案件实行快速定损。”

  据了解,太平洋保险广东分公司是目前接到案件最多的一家大型保险公司。5月7日上午,太多的报案电话已远超客服热线承受能力,该公司临时增加10条报案专线,并紧急在羊城交通电台每15分钟插播一次广告,公告临时报案号码。太平洋财险副总经理何永成表示,公司内部提出了一个目标,尽量争取在10天内基本完成赔付工作。

  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阳光保险、安邦保险等险商均采取开通快速理赔通道,尽量缩短理赔时间。

  “为应对密集的车主报案,保险公司改变了查勘员现场查勘定损的做法,允许车主自行用手机等器材拍照取证作为理赔材料。”平安保险相关人士介绍,“对于车库没顶导致车辆整体被浸泡在水中、无法进入现场取证的车辆,车主可以先报案,待水排尽后直接拖至修理厂,由修理厂出具证明即可。”

  虽然保险公司放宽理赔条件,尽量协助车主维修受损车辆,但对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已经明确的,应按保险条款来操作。多家保险公司称,“可赔可不赔”指的是对没有明确责任、界定模糊的,倾向于赔付,而不是所有损失都要赔付。

  记者了解到,目前仍有部分车辆在水中浸泡无法打捞,对于这些没顶车辆,保险公司原则上按推定全损处理赔偿,但车主如果是在积水路面强行涉水行驶,或遭水浸后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部分损失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连番天灾考问保险业

  车险本是薄利甚至亏损的业务,1.7亿巨额理赔让保险商叫苦不已。在暴雨这样的大型天灾面前,一家财险公司广州负责人坦称,保险公司有不能承受之重。

  近几年来,我国连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从南方暴雪到西南大旱,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再至广州暴雨,越来越频繁的自然灾害叩击着中国保险业的神经。

  “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分散巨灾风险的渠道有限,商业化经营无法单独承担巨灾风险。在2008年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3.6%,与全球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中国人保财险相关人员介绍。

  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但是从2009年5月12日保监会发布的信息中,保险赔付合计16.6亿元,保险赔付不足直接经济损失的1%。而国外巨灾损失,保险补偿平均超过经济损失的30%,很好地发挥了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当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巨灾风险的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救济和捐赠等方式进行。但在这种模式下,巨灾风险会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影响到其他方面的财政投入。财政往往只能提供灾后的基本补偿,而仅依靠财政补助难以全面迅速地开展灾后重建以及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巨灾险立法是关键

  “巨灾保险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现在关键的是把相关法律建立起来。”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说,“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巨灾保险谁筹资、谁管理、怎么运行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否则因为涉及到多部门,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要求,建立起来太不容易。”

  庹国柱教授介绍,立法先行是世界上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

  现在中国并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有《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相关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是零星散见一些相关法律中,比如去年12月修订通过的《防震减灾法》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而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同样认为法律法规是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必要手段,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

  “巨灾保险建立的必要性不用多说,立法当然是最迫切。但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该慎重地来做。”庹国柱教授说,“比如日本的地震保险,是自愿购买形式,是以附加险的形式附加在财产险上,但有统计表示购买财产险客户中选择附加地震险的大概是18%。也就是说,怎么设计巨灾保险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信息收集:深圳珠宝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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