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雍六高速租车为名抢劫司机还劫走汽车案,近日在六合区法院公开审理,2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
2008年10月3日晚,姜某以租车为名搭乘被害人张某的汽车,在到达雍六高速六瓜路口处后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张某,劫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余元、手机一部以及菲亚特牌汽车一部。与姜某一同受审的还有齐某。齐某于2009年12月30日晚,在雄州街道马家岗一小巷内,采用言语威胁、用砖块恐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9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MP3音乐播放器等物品。
庭审中,姜某和齐某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姜某、齐某犯抢劫罪成立,考虑到姜某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齐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抢物品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因此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两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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